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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有关执行口径的通知
来源:西藏财政 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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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为规范落实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6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五条“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通过用人单位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实施办法第五条“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执行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的从业人数口径一致。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办法第五条“高校毕业生”,是指西藏户籍或者西藏高校毕业的毕业生,包括应届或者往届毕业生。

四、实施办法第十条留存备查资料第三项“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应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西藏自治区居住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退出现役证、毕业证等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2611日起至20271231日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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