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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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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区园区建设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因地制宜在园区发展高原特色产业,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1111日至1120日,有关意见请于截止日期前反馈至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一处。

二、参与方式

(一)在线留言:登录西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局长信箱—我要写信”栏目反馈(http://tzcjj.xizang.gov.cn/hdjl/jzxx/)。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xzzsj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意见反馈”。

(三)固定电话:0891-6600031

(四)邮寄信件:请将相关意见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56号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一处(邮编:850000)。

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合理意见将酌情吸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附件: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园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发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发区(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区园区建设提档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和发展模式创新,着力解决体制机制、要素保障等制约园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将园区打造成为资源配置的最优平台、产业集聚的主要载体、营商环境优化的示范窗口、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枢纽,力争到2030年底园区生产总值占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显著提高,对全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将园区建设成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聚焦经济主责,调整优化园区管理,结合实际统筹推进园区规格设置、运行模式、人员编制、管理权限等改革,逐步剥离园区所涉社会事务,交由属地政府负责。推行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投融资、招商引资等专业性较强岗位可实行聘任制,市场化选聘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实行符合国家政策的差异化薪酬制度,差异化设置薪酬与园区效益挂钩的指标和权重,剔除非个人贡献影响和非市场获利因素制定园区经济管理事项基本清单和附加清单,依法赋予园区项目核准、环评、土地、财政、林草、市场监管等权限。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园区发展规划,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根据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等,因地制宜确定园区主导产业,制定普惠型产业发展支持政策,重点支持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发展。除矿产、能源开发等受特定地点限制的项目外,各地产业类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加强科技赋能园区建设,打造高原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平台。建立园区晋级竞争机制,支持自治区级园区申报国家级,现有自治区级以下园区通过整合、托管、升级等方式申报自治区级,过渡期后不再保留自治区级以下园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投资促进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加大财政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单设财政管理机构,并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自治区产业发展相关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向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倾斜,支持园区设立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强化金融服务。加强园区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合作,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辅导机制和担保机制,提高企业信贷可获得度。充分利用自治区信贷优惠和公司上市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园区与金融机构特别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园区招商引资企业融资上市产业发展的全链条融合发展机制,吸引内地优质企业在区内落户上市。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牵头,投资促进局、工商联、西藏金融监管局、西藏证监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 发挥援藏优势。建立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与对口援藏省市国家级园区结对帮扶机制,开展小组团援藏,产业援藏资金向园区倾斜。扩大园区干部人才培训广度和深度,分批组织赴援藏省市国家级园区学习锻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市)受援办、投资促进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 推动低碳绿色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业园区。推进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电力市场化改革,落实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和绿电交易试点,逐步提升绿电比例,支持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和园中园形式的零碳园区,推动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鼓励发展以绿制绿新业态,探索绿色氢氨醇等未来能源应用,推进水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开发利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林草局、能源局、国网西藏电力公司、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加强基础配套。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支持园区水电气暖氧、物联网、智能物流平台、信息化数字化改造、循环化改造、交通、口岸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交通运输设施联通联动,促进园区通道口岸协同发展,强化南亚大通道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有效衔接,积极扩大双向贸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党委金融办、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投资促进局、拉萨海关、民航西藏区局、青藏集团、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合作共建飞地园区。分类制定飞地园区发展措施。部分藏省市合作共建飞地园区,探索托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管等管理运营方式。探索创新藏青工业园区等跨省区飞地园区协调发展机制,积极引导西藏铜、锂等优势矿产资源到藏青工业园区精深加工,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盐湖锂及其衍生品、铜等产业基地。积极推进那曲、阿里在拉萨的飞地园区设。飞地园区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与区内园区同等财税优惠政策。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相关地(市)受援办,拉萨市、那曲市、阿里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园区用地清单,依法开展用地类型转换。开展园区土地利用集约评价,整理盘活闲置土地推动园区建设标准化,制定园区达标事项清单,推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各类园区应用。学习发达地区经验,构建无事不扰的监管环境。定期推送园区优质企业库,在税务、融资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园区需要适度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制定并落实支持园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普惠性、间接性政策,推动园区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政府办公厅、党委金融办、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税务局、西藏金融监管局、西藏证监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条加强监督评估。探索建立园区信息统计制度,做好园区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业务指导部门要围绕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综合性园区和专业性园区分类开展土地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营商环境、招商引资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园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退出的基本依据。制定适应园区特点的容错免责办法,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氛围。自治区纪委监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统计局、投资促进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要加强党对园区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市)和有关县(市、区)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园区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园区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各地(市)、各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结合园区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建立自治区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推动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合力解决措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开展目标任务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措施所指开发区指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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