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旨在方便经营主体更好地知悉、理解和查询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一、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令722号)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政策相关: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49647.htm
二、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集约高效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按统一要求提供规范服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情况,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鼓励在有条件、有需求的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等设置便民服务点,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国务院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提供办事服务。
2.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加强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联通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加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统一受理端建设,推动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联通各类办事服务系统,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办理。
3.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加强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根据需要设置重点领域专席,不断提升12345热线接办效率,高效受理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服务问题。提高12345与110对接联动效率,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加强12345热线与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体系、“好差评”体系等业务协同,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政策相关: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126/202401/content_6928804.html
三、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2.促进公平竞争。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制定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防范事项清单,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建立涉企优惠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快开展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的专项清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工程建设。坚决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家控标、招标公司控标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3.引导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首台(套)提升工程等。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完善民营企业培育库,形成梯度培育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每个产业培育10个以上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市场主体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力争5年内规上企业数量翻番。
4.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问责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拖欠款项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政策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发〔2023〕12号)
四、《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市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不得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置准入条件或者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金、场所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贸易服务、涉企收费、涉企政策、金融服务、市场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禁止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形壁垒,禁止违法设置排除和限制竞争等条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适用国家及自治区支持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平等使用资金、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水电气网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对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专人为市场主体在企业注册、项目审批、生产要素兑现等方面提供服务。
政策相关:https://mp.weixin.qq.com/s/8bEL9GLno4MebK2IPIQSbw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政策法规处,0891-6333034
五、《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完善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费办理程序,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3.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创业服务体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用地、场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环保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0891-6198878
政策相关:http://jxt.xizang.gov.cn/xzweb/detail?id=5239&channelId=8&categoryId=60
六、政务环境
优化企业开办流程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公司法》,巩固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的成果。提高全程网办工作效率,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控税设备、就业及员工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纳入全流程管理,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藏市监办〔2024〕31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0891-6280876
政策相关:https://www.xizang.gov.cn/xwzx_406/bmkx/202405/t20240512_416038.html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长期不承诺践诺的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法规处,0891-6333034
政策相关:https://www.xizang.gov.cn/zwgk/xxfb/zfwj/202104/t20210414_199456.html
七、要素环境
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一)上网电价
1.水力发电。实行上网分类标杆电价,分别为:第Ⅰ类水电站0.292元/千瓦时;第Ⅱ类水电站0.341元/千瓦时;第Ⅲ类水电站0.247元/千瓦时。
2.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上网分类标杆电价,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纳入或符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目录范围的,第Ⅰ类集中式光伏电站执行0.10元/千瓦时,第Ⅱ类分布式光伏电站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执行0.10元/千瓦时,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执行0.25元/千瓦时。对平价上网的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执行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
3.其他新能源发电。对于纳入我区电力发展规划主要供应区内用电的风力发电、地热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含4小时以上储热功能,以下相同)以及光伏配套储能(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以下相同)等其他新能源发电项目,已纳入或符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范围的执行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对平价上网的风力发电、地热发电、太阳能热发电以及光伏配套储能等其他新能源项目,执行上网电价0.341元/千瓦时。
(二)销售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全区统一执行0.49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分季节阶梯电价。
2.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区执行0.20元/千瓦时。昌都市分两步实现全区同价。自文件执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用电价格为0.17元/千瓦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0.20元/千瓦时。
3.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区执行0.66元/千瓦时。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工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0.72元/千瓦时差别电价。昌都市分两步实现全区同价。自文件执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用电价格为0.63元/千瓦时;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大工业用户统一执行0.66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实行大工业用电分季节峰谷分时电价。
4.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标准: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区执行0.72元/千瓦时。昌都市分两步实现全区同价。在文件执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用电价格为0.65元/千瓦时;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统一执行0.72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实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分季节差别电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的,将及时制定公布我区实施办法。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8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处,0891-6322883
政策相关:https://www.xizang.gov.cn/zwgk/xxfb/zbwj/202311/t20231129_391193.html
八、市场监管
(一)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23.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全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聚焦企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梳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和负面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9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0891-6285671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严格规范处罚事项和罚款标准。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执法办案机制,加强对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办、指导,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指定管辖、公开通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广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2.梳理开展信用承诺的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签订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交通信用信息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扩大信用承诺制和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藏交发〔2023〕525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13989085251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全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工作,厘清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行政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2.推行监管与服务相融合。为帮助解决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区地下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批发等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和“专家会诊”,帮助指导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及时消除企业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应急〔2023〕158号)《西藏自治区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暂行)》(藏应急〔2022〕70号)《西藏自治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暂行)》(藏应急〔2022〕52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基础处,0891-6630995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优化消防审批服务。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时,采取即来即办即出件的受办方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3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2.优化注册消防工程师审批服务。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并提供网上提交资料、远程确认信息、提供邮寄证章等服务,实现注册“零跑腿”。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0891-6878076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卫生健康委,18689186348
九、法治环境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商会组织依法设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可根据需要在人民调解中心设立商会人民调解服务窗口或吸收商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效,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调解服务和法律保障。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司发〔2019〕140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0891-6285709
十、创业创新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杰出贡献奖、项目奖。项目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处,0891-6822961
政策相关:https://www.xizang.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gz/202112/t20211229_276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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