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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税费政策
来源:投资促进局编辑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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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旨在方便经营主体更好地知悉、理解和查询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一、企业所得税

(一)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

政策内容: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法规处,0891-6284515;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0891-6834079

政策相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90315.htm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7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1/content_6924187.htm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2年第52号)中的产业。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0/26/content_5737552.htm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林畜育种繁殖,特色农林畜渔及副产品生产和加工

2.西藏乡土树种科研,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园林绿化苗木研发、生产

3.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瓶(罐)装饮用水生产加工,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

4.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民族服饰、民族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5.边贸产业(边贸市场建设、边贸企业培育)建设与发展,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边境县通信建设及运营

6.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和制鞋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

7.中(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及生物医药的精深加工

8.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灶具研发、生产

9.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太阳能、风能、氢能、地热能发电,地热能勘探和储能系统检测及运营

10.清洁能源设备材料制造,清洁能源制氢制氧,新型储能产业,储能电池组装,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业,清洁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

11.玉石珠宝开采、加工,大理石、花岗石等石材开发加工

12.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公路工程养护类新材料开发与生产

13.铜、锂、铬、金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及紧缺矿产勘查和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以及尾矿库固废综合利用

14.供氧设备制造

15.适用高原的机器人研发、组装

16.水陆两栖飞机、无人机研发制造和产业化落地

17.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19.口岸物流设施建设及经营,仓储、货代、包装、装卸、流通加工、配送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0.城镇道路桥梁和供水、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公路照明

21.农林牧渔产品批发,中(藏)药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和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和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和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和专门零售,综合零售

22.公路旅客、公路货物运输

23.住宿和餐饮业

24.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5.5G、移动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研发

26.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运营,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及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

27.软件研发及软件测试、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28.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服务外包(国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

30.科学研究和决策评价服务业,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31.自然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

32.自然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3.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3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节能服务业

36.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科技会展服务、旅游会展服务、体育会展服务、文化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翻译服务、票务代理服务

37.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教育服务业

38.医院、卫生院、诊所等提供的疾病诊断、治疗服务,高原病医疗与卫生

39.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录音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保护、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服务业

40.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41.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

42.特色旅游资源开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康养、温泉康养等服务,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旅行社的运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

43.通用航空飞行装备研发制造、试验及运营维护,通用航空生产(农业、测绘、航拍、抢险、救援)、旅游观光、体育活动等航空服务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政策内容:

西藏企业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202211日至202512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含本数)的企业。转让财产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比重高于40%(含本数)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从业人数需达到15人以上(含本数)。

2.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下列产业和项目,不符合前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规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下列产业之一,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211日至202512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承担自治区各级乡村振兴局发布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企业;

2)特色农林畜渔业产品的养殖(种植)生产及加工;

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新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

4)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6)天然饮用水(矿泉水)的生产、销售,电力、燃气生产供应;

7)边境地区村镇建设项目、边境旅游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8)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类污治理,医废危废处置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水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1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藏政发〔202211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政策法规处,0891-6284514;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0891-6834079

政策相关:https://xizang.chinatax.gov.cn/art/2022/6/1/art_7257_3795.html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内容: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11日起,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营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1820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科技厅生产力促进中心,0891-6837871

政策相关:https://sti.xizang.gov.cn/xxgk/tzgg/202304/t20230413_350817.html

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教育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政策法规处,0891-6284514;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0891-6834079

四、失业、工伤保险费

政策内容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费率0.5%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等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426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失业保险处,0891-6845818

政策内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利率分别按照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此费率为基础。按工程总造价、上年矿产值、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等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相关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等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426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891-6845818

政策相关: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西藏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暂行)》(藏科发〔202080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科技厅生产力促进中心,0891-6837871

政策相关:https://sti.xizang.gov.cn/xxgk/tzgg/202004/t20200420_137874.html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2317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法规处,0891-6284515

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2316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法规处,0891-62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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