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
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暂行)
为推动我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进一步畅通信息收集和监督投诉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发挥社会力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作用,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员。监督员义务参与我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不领取薪酬补贴。
第二条 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商会负责人、法律专业从业者、群众代表等人员中选聘,聘期2年,每期聘任100名左右,人员动态调整。
第三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二)关心支持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自愿参与监督员活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三)善于听取和反映市场主体、群众的意见建议,敢于依据职责实施监督;
(四)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熟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能够为市场主体解决问题提供帮助,提出营商环境优化建议;
(五)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个人及名下企业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四条 曾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监督员。
第五条 监督员采取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产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考察,统一备案,统一发放聘书。
第六条 监督员开展营商环境调研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予以提供(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密文件除外)。
第七条 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害关系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以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不得有其他损害我区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对全区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提供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线索,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一)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实反映贯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如实反映政府系统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中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纪律作风、执纪执法等损害营商环境的相关问题;
(三)深入了解市场主体难点痛点,广泛收集各类市场主体对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建设性、针对性的建议;
(四)积极参与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座谈、调研等活动,配合开展投诉举报信息核查、沟通协调等工作;
(五)积极宣传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举措;
(六)每年梳理一次营商环境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10月底前提交监督员工作总结、案例,供全区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参考。监督员可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情况,及时反映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
(七)参与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督办组开展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员日常联络、业务辅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定期梳理汇总,并向领导小组反映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各专项组及成员单位全力支持监督员履职尽责。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监督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投诉事项,完善处置机制。
第十条 监督员应及时反映市场主体、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市场主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市场主体、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诉求的办理情况,不定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督员实施动态管理。对忠于职守,为全区营商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员,予以表扬。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监督员,予以解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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